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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发表于: 2020-02-24 16:15

刚刚!山西省政府发布!重大调整

刚刚!山西省政府发布!重大调整
原创 万象新闻 2020-02-24 10:01:43
截止2020年2月23日24时
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
↓↓↓
2020年2月23日0时至24时,山西省无报告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132例。

  新增治愈出院7例,累计治愈出院88例。现有在院隔离治疗44例,其中危重症1例。新增疑似病例4例,现有疑似病例12例。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114人,当日解除医学观察31人,共有27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单位:例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
  为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2月24日零时起将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
山西这样分区分级响应做防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决策部署,为统筹做好全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近日,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全省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分层分区分级响应,精准精确精细化发起抗击疫情歼灭战。

《实施方案》以县域为单元,按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分布情况及疫情流行趋势综合判定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低风险区是指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的区域。
中风险区是指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的区域;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区域。
高风险区是指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的地区。

  
方案对三个风险等级地区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有明确要求。
低风险区要采取“外防输入,统筹兼顾”策略,统筹做好人员排查、疫情监测、健康教育、交通检疫和复工复产各项工作。人员排查方面,低风险区要对来自湖北及高风险区返工返程人员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为14天,对从其他省市县返工返程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无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结膜充血等相关症状可上岗,并实施14天的健康监测,一旦发现有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就医,并向社区、村或单位报告。
低风险区要取消境内涉路卫生检疫站,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部开通。
低风险区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面复工复产。

  
《实施方案》指出:
中风险区要采取“内防扩散、防范聚集”策略,在落实低风险区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清洁消毒”两项防控措施,强化交通检疫等防控措施。
中风险区域内无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可参照低风险区采取防控措施。中风险区可根据疫情情况实施交通检疫,并且要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合理安排,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同步进行。
高风险区要采取“遏制流行,严防输出”策略,在落实中风险区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疫情监测和管理”以及“社区管理”两项防控措施,强化交通检疫等防控措施,严格管控人群聚集,依法实施管制措施。

  
《实施方案》特别指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重大项目建设工地在低风险级别时可划分为独立区域。如达到中风险区及以上级别时,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严格管理。要优先保障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疫情防控用品、建安物资供应和运输及其它生产要素等。
《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区、市)风险等级随疫情情况及防控工作进展实施动态调整。
太原市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
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当前,太原市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同时即进入“四后”(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开学后)“双返”(返程、返工)高峰期,人员流动性的增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特别是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太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太原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在太原市居住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要联合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主动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
三、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房主、中介、物业负责督促申报;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浙江、河南、山东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或与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接触史等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举报。
八、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司法局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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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20-02-24 21:37

调整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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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20-02-24 22:13

现在还是不可以松懈的